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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林忞昀  

            林曾美枝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1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
    詢表、繳費資料、收狀、收文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查查
    詢清單附卷足參,依前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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