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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5-10-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宇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盟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林為忻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俊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
    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
    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
    114年8月1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9月11日確定。是債
    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
    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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