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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5-09-1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盈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新當鋪即林奕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盈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
    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1
    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案卷查
    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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