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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0-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宗潤(原名:吳朝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歐恩廷  
            林純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吳宗潤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6,092,49
    7元無力清償,雖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
    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
    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11號調解不成立,債
    務人當庭聲請清算,故本件應以債務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清
    算之聲請。
 ㈡查債務人目前並未擔任公司、有限合夥、商號之董監事、合
    夥人或經理人,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法人任
    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
    企業名錄在卷足憑(見消債補卷二第293-294頁),此外亦
    查無債務人有從事非上述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行為,應認債務
    人屬於消費者,得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㈢債務人之收入:查債務人自聲請清算2年前以來,收入如下:
編號 名稱 金額 受領時間 出處 1 南山人壽保險給付(父親死亡保險金) 300,000元 111年11月10日  2 富邦產險保險金 2,270元 112年11月13日  3 南山人壽保險金 4,983元 112年11月13日  4  低收入戶家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每月8,836元 111年11月 至112年12月 消債補卷一第197-198、267-268頁   每月9,485元 113年1月 至114年3月  5 低收入戶慰問金 2,000元 112年1月    1,500元 112年6月    1,500元 112年9月    2,000元 113年2月    1,500元 113年6月    1,500元 113年9月    2,000元 114年1月  6 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 每月750元 111年11月 至112年12月  
  據債務人自陳,其目前需照顧母親、哥哥,無法外出工作,
    收入不敷開銷之部分,須仰賴弟弟吳榮宗、妹妹吳雨蓁資助
    (見消債補卷二第43頁),並提出吳榮宗、吳雨蓁證明書為
    證(見消債補卷二第69-71頁)。故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
    間(即111年10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共546,307元[計算式
    :300,000+2,270+4,983+8,836*14+9,485*10+2,000+1,500+
    1,500+2,000+1,500+1,500+750*14=546,307],聲請清算後
    每月收入則以9,485元計之。 
 ㈣債務人之支出:債務人陳明其每月生活支出為17,000元(見
    調解卷第27頁),並未超過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金額,難認有浮報情事
    ,應屬可信。
 ㈤債務人之財產: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如下:
編號 類別 名稱 價值 出處 1 人壽保單 三商美邦人壽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8,038元 預估解約金,消債清卷二第145-147頁 2 人壽保單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110,902元 預估解約金,消債清卷二第21-23頁 3 存款 郵局存款 1元 消債清卷二第267-271頁 4 存款 中國信託存款 151元 消債清卷二第273-277頁 總和   119,092元  
 ㈥債務人之債務:據各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如下:
編號 債權人 金額 原因 出處 1 國泰世華銀行 2,020,211元 信用卡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一第417-449頁 2 滙豐銀行 788,452元 信用卡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一第335-337頁 3 聯邦銀行 1,205,300元 信用卡 至114年3月11日止,消債清卷一第339-345頁 4 玉山銀行 572,482元 信用卡 至114年3月10日止,消債清卷一第311-325頁 5 凱基銀行 2,583,398元 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 至114年3月11日止,消債清卷一第223-229頁 6 星展銀行 2,097,964元 信用卡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一第329-333頁 7 台新銀行 1,038,209元 信用卡 至114年3月18日止,消債清卷一第373頁 8 美國運通 266,927元 信用卡 至114年3月20日,消債清卷一第407頁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42,244元 信用貸款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二第133-143頁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41,291元 信用卡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一第385-401頁 11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96,938元 信用卡 至114年6月10日止,消債清卷二第221-246頁 12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4,604元 信用卡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一第409-415頁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1,082,283元 信用卡 至113年10月23日止,消債清卷二第3-19頁  14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394,548元 信用卡 至114年4月14日,消債清卷二第317頁 總計  16,904,851元   
 ㈦據上可知,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2年間,其固定收入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後,餘額僅138,307元(計算式:546,307-17,000*
    24=138,307),而聲請清算後更已無餘額,其積欠之債務金
    額卻高達16,904,851元,兩者相差懸殊,堪認債務人處於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
    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
    債務人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且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
    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債務人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
    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4年10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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