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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何宜蓁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何宜蓁自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何宜蓁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
    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清算程序準用之
    。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准許清算裁定,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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