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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吳明河  
代  理  人  楊偉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協助保險理賠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
    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
    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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