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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林嘉國
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
相  對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
調字第2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
    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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