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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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黃瑞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無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尚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等情,有民事
委任狀附卷可稽(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70號卷第25頁),
其當非無資力。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欠缺經濟信用,或經濟能力不
足繳付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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