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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翁苗娟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度訴字第51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
    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本件起訴狀所載內
    容及所提出之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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