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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57號
抗  告  人  李瓬縓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216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
    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
    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
    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
    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簽發,票面金
    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付款地為新北市新店區,利息按
    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14年8月3日之
    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聲請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並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卷第7頁)
    。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審查後,認系爭本票已完備票據
    法第120條所規定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屬有效之本票,爰依
    同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符
    。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就本件詐欺取財事件提起民事
    訴訟,為維護人權及法治正義,爰提起抗告等語,經核均非
    本件非訟程序形式審查所應審究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抗
    告人就實體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應另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以
    資解決,上開抗告理由均無可採。故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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