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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43號
抗  告  人  傅俊程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155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
    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
    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
    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
    序中為此爭執;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
    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0月2
    5日簽發,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下同)51萬6192
    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
    14年5月25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到期後經提
    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9萬357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系爭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司票卷第9
    頁)。原裁定就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形式上審查,認其已
    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
    本票,乃依同法第123條之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
    違誤。抗告人雖抗辯系爭本票上金額為含息之總借款金額,
    伊已清償32萬2620元,尚餘19萬3572元,因伊收入有限,難
    以負擔高額利息及長期扣薪等語,惟此屬實體法上之爭執,
    抗告人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
    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無違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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