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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82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民事訴訟,除有專屬管轄外,當事人
    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材料買賣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
    本合約涉訟時,雙方與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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