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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閱卷(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孫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在案,然伊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實有閱
    卷必要,爰依法聲請准許閱卷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
    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
    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
    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分割遺產事件
    被告孫蘿美之債權人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係該案被告孫蘿美之債權人,並
    非該案之當事人,故為該訴訟事件之第三人,其請求閱覽抄
    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資料,依前揭規定,自應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惟聲請人未提出業經
    本案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亦未釋明與本案有何法律上利
    害關係,已難認為適當。且本案判決已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
    路上,任何人均得查閱相關判決內容,聲請人即得以自相關
    判決內容獲知孫蘿美受分配之遺產內容,難認聲請人有查悉
    該案當事人所提訴訟資料必要。且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僅能
    證明聲請人與孫蘿美間具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釋明於本
    案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聲請人又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
    之證據,致本院無從依聲請人主張審查認定其對本案訴訟卷
    內文書確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既未釋明對於本案
    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本案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之隱私
    或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準此,依上開法文規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卷宗,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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