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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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71號
異 議 人 何林美鳳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駁
回其部分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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