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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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97號
異 議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劉曜輝即劉燿輝即劉耀輝
陳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
2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
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
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
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
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111261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案債權人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契約。依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明細
所示欄位「主約是否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登載為「Y」
,就執行實務經驗,「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欄位
未見有登載為「N」之保單,且亦未詳細說明該主約為何種
健康險或醫療險性質,顯見「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就主約是否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之解釋不明確,另「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債務人所提供保單投保證明,未
見「保單主約具健康險、醫療險性質」之說明,卻仍遭本院
以相對人保險契約主約具健康險、醫療險性質為由駁回,對
債權人債權請求實有失公允。本院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扣押之保險契約主
契約具有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實有未洽,請准予撤銷駁
回裁定,續行本案執行程序,函詢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上開事實,確認
債務人之保險契約是否具有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並將第
三人函覆資料轉知債權人,以維債權人權益。
三、經查:
㈠異議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9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
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
執字第111261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5月19日對凱基人壽、全球人壽
核發扣押執行命令。凱基人壽於114年6月9日函覆本院有以
相對人陳美貞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有以相對人
劉曜輝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4-7所示保單存在。全球人壽於1
14年6月18日陳報本院有以相對人陳美貞為要保人之附表編
號2、3所示保單存在。併案債權人即異議人對相對人之本院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31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
6月11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併案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4499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7月8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
理。嗣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認定附表所示保單主契
約具有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核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稱健康保險契約,不得作為扣押
及強制執行之標的,而駁回債權人就相對人等於凱基人壽、
全球人壽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之情,業經本
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與併案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合先敘
明。
㈡固然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
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附表所示保單主契約具有醫療險、健康
險之性質(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42、60、62頁記載),惟附
表所示凱基人壽保單名稱均為「壽險」,且附表所示全球人
壽保單均屬人壽/綜合保險(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42、60、6
2頁記載),均係人壽保險而非健康保險屬性(險種),尚
無從因附表所示保單主契約具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即可
得知附表保單係健康保險之屬性,原裁定逕予因附表所示保
單主契約具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認係健康保險保單而駁
回債權人就相對人等於凱基人壽、全球人壽如附表所示保單
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此部分自應由原司法事務
官依新修正保險法相關規定再行查明為宜,由本院將此部分
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金額 單位:新臺幣 1 陳美貞 陳美貞 壽險_松柏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283,742元 2 陳美貞 陳美貞 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J0000000) 253,952元 3 陳美貞 劉曜輝 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J0000000) 273,278元(已含紅利) 4 劉曜輝 劉人維 壽險_登峰終身保險(增額型) (Z0000000000) 632,328元 5 劉曜輝 劉曜輝 壽險_新終身保險 (Z0000000000) 197,742元 6 劉曜輝 劉曉蓉 壽險_松柏ABC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426,205元 7 劉曜輝 劉曜輝 壽險_松柏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615,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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