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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31號
抗  告  人  劉尚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31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
    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抗告人迄今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在卷可稽,則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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