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9號
異  議  人  黃金龍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
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2360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
    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
    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20日114年
    度司執字第123609號裁定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復經本
    院於114年9月23日裁定通知異議人於文到3日內補繳異議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14年10月11日送達異議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
    、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依前揭規
    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