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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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29號
異 議 人 黃金龍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
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23609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
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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