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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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彭旭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
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參仟零肆拾捌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參仟零肆拾捌元
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開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即請求
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之;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得命供
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
項、第2項規定自明。至所謂請求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
1項規定,係指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
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
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
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旭暘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付本
息,尚欠本金139萬3,048元及自114年9月15日起之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果。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爰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39萬3,048元之範圍內聲
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對帳單及
催收紀錄等件影本,堪認已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
(二)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相對人
除已積欠聲請人債務外,對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帳款另
有逾期全額未繳之紀錄,堪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
,衡情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不能或甚難強制執
行之可能,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釋明。
(三)依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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