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6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張森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或同面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
臺幣參拾參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或將前開之金額提
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開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即請求
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之;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得命供
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
項、第2項規定自明。至所謂請求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
1項規定,係指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
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
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
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森和於民國93年11月2日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消費款,詎相對人至114年10月8日止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新
臺幣(下同)332,401元未付。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
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330,000元
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
表及催收紀錄表等件影本,堪認已有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
(二)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相對人張森和名
下不動產遭本院辦理查封登記,堪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
有異常,衡情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不能或甚難
強制執行之可能,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釋
明。
(三)依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