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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李玉如即二二義大利麵專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55,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
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
幣464,00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64,005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約
    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
    憑證、不動產謄本、聯徵資料、民事裁定等影本,堪認已盡
    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
    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
    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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