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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如妤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如妤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起陸
    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670萬元。詎相對人
    未依約繳付本息,分別尚欠本金4,401萬2,066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果。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爰就相對人之財產於287萬元之範圍內聲請
    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
    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
    ,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而
    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
    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已提出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件影本
      ,堪認已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所提供擔保借款債權之不動產經拍賣
      恐不足清償本件債務,相對人有資不抵債之情事,惟觀諸
      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相對人已以其名
      下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及第三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3,840萬元、1,416
      萬元及960萬元,可認聲請人於借款相對人時對相對人之
      財產評估達共6,216萬元,當足夠擔保相對人目前負欠聲
      請人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提出本院拍賣鄰近不
      動產資料,並不足以說明即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之價值
      ,聲請人又未能提出其他任何足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
      資料以為釋明,使法院可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
      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
      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義務,
      而非釋明有所不足。
(三)依前揭說明,縱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本院仍不得命為假扣押,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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