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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喬安能源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致良  

相  對  人  譚富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0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
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
臺幣9,012,30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9,012,307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振興專
    案貸款契約書、借據及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貸款繳款明細、
    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
    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
    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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