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陳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47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
第4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
,41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41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
還款交易明細、催收紀錄、不動產謄本等影本,堪認已盡相
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
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
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