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09-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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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端鈺、高黃瑞鑾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端鈺邀相對人高黃瑞鑾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8,106萬元,詎相對人高端鈺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
未果,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本息
、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爰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7,048萬1,570元之範圍內
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已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之債權,苟債權人未能釋明抵押物不足供其債權
全部之清償或有其他特別情事,難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契約、存證信函、回執等件影本,堪認已釋
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放款戶、聯徵資料,本件欠款係以畜牧等
為擔保所為之放款,聲請人本得就擔保品實行抵押權後優先
取償;而依聲請人所提卷附證據,難認已就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為釋明(就債務人日後拍賣
該擔保品有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之情形,聲請人亦須提出其他
可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且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要件之
釋明尚無從以供擔保補足之。準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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