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提存之新臺幣「60,000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6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