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變更提存物(2026-0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十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
保即第一銀行信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面額各為新臺幣壹
仟萬元四張(存單號碼:MA622893、MA622885、MA622877、MA62
2869)、新臺幣壹佰萬元一張(存單號碼:HA0000000)、新臺
幣壹拾萬元一張(存單號碼:FA253936),共計新臺幣肆仟壹佰
壹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第一銀行信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25號裁定,曾
    提供新臺幣(下同)41,038,290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8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
    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准予以同面額之京城商業銀
    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聲請人提出該行41
    ,100,000元之定存單,經本院以100年度存字第1088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該定存單已屆期,聲請人陸續向本院
    聲請變換提存物,並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聲字第291號、10
    2年度聲字第272號、104年度聲字第183號、105年度聲字第1
    049號、106年度聲字第533號、108年度聲字第230號、109年
    度聲字第341號、110年度聲字第314號、111年度聲字第563
    、112年度聲字第47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549號號裁定,
    以同面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亦經本院分
    別以101年度存字第1854號、102年度存字第2490號、104年
    度存字第1454號、105年度存字第10412號、106年度存字第6
    306號、108年度存字第1402號、109年度存字第1946號、110
    年度存字第2312號、111年度存字第2750號、113年度存字第
    4號及114年度存字第1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114
    年度存字第12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擔保物定存單即將屆期,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
    面額之第一銀行信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聲
    字第154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114年度存字第12號提存書等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案卷查對
    無訛,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核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
    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