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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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彥孝
相 對 人 施柏彥即森語咖啡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447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9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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