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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0-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伯修  
相  對  人  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榮昌  

相  對  人  張靜慧  
            王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七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擔
保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1,700,000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臺灣
    土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741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
    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3紙、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3紙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741號卷宗,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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