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潮旺
相 對 人 李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7,842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
0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467,842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