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那晉豪  
相  對  人  邱建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那晉豪、邱建閎應連帶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那晉豪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
    字第4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青木田國
    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青木田公司)、那晉豪、邱建閎連帶
    負擔60%,餘由被告即相對人青木田公司、那晉豪連帶負擔
  。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9,236元。
    是相對人青木田公司、那晉豪、邱建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7
    萬7,542元(計算式:12萬9,236元×60%=7萬7,54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青木田公司、那晉豪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5萬1,694元(計算式:12萬9,236元-7萬7,542元=5萬1,69
    4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