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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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那晉豪
相 對 人 邱建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那晉豪、邱建閎應連帶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那晉豪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
字第4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青木田國
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青木田公司)、那晉豪、邱建閎連帶
負擔60%,餘由被告即相對人青木田公司、那晉豪連帶負擔
。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9,236元。
是相對人青木田公司、那晉豪、邱建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7
萬7,542元(計算式:12萬9,236元×60%=7萬7,54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青木田公司、那晉豪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5萬1,694元(計算式:12萬9,236元-7萬7,542元=5萬1,69
4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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