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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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詩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達工業有限公司、葉盈君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2號民事裁定,為供擔
保假扣押,曾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公債,並以
鈞院113年度存字第25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
之本案請求業已全部勝訴確定,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2號假扣押事件
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743號、11
4年度北簡字第183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所主張之債權,其
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核屬同一債權,且上開本案訴訟業
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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