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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1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方俊順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方俊順住所地為臺南市七股區,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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