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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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1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方俊順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方俊順住所地為臺南市七股區,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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