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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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3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家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原本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84272元,然聲請狀所
載金額為新臺幣448272元。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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