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 本票裁定(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
聲 請 人 劉兆生
非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吳品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各就相同本息
,聲請裁定准予執行,應具狀陳明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
侯大乾分別簽發之本票債權,是否係同一債權?即相對人其
中一人如於其簽發之本票金額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是否另
一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聲明
,並更正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