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
聲 請 人 劉兆生
非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吳品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侯大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