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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08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欣豪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8日
    簽發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96,56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4年4月25日,詎於到期日經提示僅
    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26,36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
    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
    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
    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業於114年6月間向
    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14年7月7日以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52號裁定准許確定,是聲請人即得逕持
    前述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
  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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