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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鄭崇文律師(即李政賢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單志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政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起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
  ,設定共計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均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政賢於同日邀關係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579萬元;及第三人李政賢於103年9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700萬元,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
    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第三人李政賢於114年3
    月10日起,即未能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
    1,009萬4,929元本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又第三人李政賢於
    同年月28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
    理人,惟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
  、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帳務明細資料、民事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拋棄繼承事件網路公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
    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
  ,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
    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渠等均迄未表示意見,應
    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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