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相  對  人  楊淞淵  
關  係  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黃緯玲對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76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黃緯玲
    於同年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黃緯玲於11
    4年7月17日起,即陸續未能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
  ,計尚欠1,886萬5,829元本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又關係人
    黃緯玲除上開借款外,另積欠連帶保證債務本金美元110萬3
    ,404.7元本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
    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保證
    書、放款戶資料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
    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
    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渠等均迄未表示
    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