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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立恩、蔡佩娟、書亞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者,並應審查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
    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司法事務官辦理
    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第一款參照)。
    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應提出足使非訟法院明瞭抵
    押物現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俾法院審酌聲請之合法性
    。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
    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之1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佩娟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其所有
    之臺北市○○○路000號6樓房地,為擔保關係人劉立恩、書亞
    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係人)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同年8月2
    1日共同簽發面額23,664,000元本票一紙,到期日為114年9
    月21日。詎屆期提示,僅獲一部支付,尚欠986萬元未獲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113年8月之不動產謄本、本票及買賣契約書,未提出所欲聲
    請拍賣抵押物之最新不動產謄本,則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對象
    及所有權人,是否確為相對人?本院無從知悉。是以,即有
    命聲請人補正最新不動產謄本之必要。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
    10日內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於114年11月11日收
    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
    開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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