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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閱卷(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
    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
    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國文之債權人,為
    明瞭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86、2915號拋棄繼承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並抄錄、影印相關卷證,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店小字第351號裁
    定、本院准予備查公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開庭通知書等
    影本為證,固得認聲請人為廖國文之債權人,然系爭事件係
    被繼承人之各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則被繼承人之各繼承人
    既已拋棄繼承,難認聲請人與各該繼承人間或與系爭事件有
    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又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復
    未證明已徵得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縱屬聲請人為實現債
    權而聲請閱卷,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系爭
    事件卷宗內既存有非債務人之各該繼承人個人資料,自不得
    任由他人閱覽。況聲請人如欲取得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尚得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
    及內政部94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8221號函釋,向戶
    政機關提出申請,如欲知悉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亦得聲請
    本院查詢函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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