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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閱卷(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家堯之債權人,為明瞭
    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335號拋棄繼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並抄、影印相關文件,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
    ,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
    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
    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
    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
    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為
    憑。然系爭事件卷宗係被繼承人之各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
    則被繼承人之各繼承人既已拋棄繼承,即溯及繼承開始時便
    喪失繼承權,從而未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亦不負擔其
    債務,實難認聲請人與各該繼承人間或與系爭事件卷宗有何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既未徵
    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又縱屬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該
    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
    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
    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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