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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54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俊焱即曾俊榮

債  務  人  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
    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
    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執行標的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
    法院管轄。查債務人曾俊焱即曾俊榮、許惠美之住所地分別
    係在新北市瑞芳區、花蓮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中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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