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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5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榮文(歿)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
  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
  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榮文對第三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退休金,吳榮文已
    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死亡,惟債權人並未提出繼承系統表並
    依序載記各順位繼承人,經本院分別於114年11月27日及童
    年12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及各
    順位遺屬之相關資料,債權人已分別於114年11月28日及同
    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
    端發文狀態附卷為憑。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故本件因債權
    人未補正,執行程序無法續行,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自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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