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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29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陳柏愷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
    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衛
    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勞保資料在卷可
    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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