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29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陳柏愷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
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衛
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勞保資料在卷可
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