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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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丁永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為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
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有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薪資投保單
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財產狀況後並予以執行。核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法院
管轄。次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洵屬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
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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