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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0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玫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後為執
    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
    楠梓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茲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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