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7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蔡雨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業已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