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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5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查詢債務人之人身
    保險資料、勞保投保單位,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應認本
    件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役
    政資料網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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