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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63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25013
    號債權憑證正本正本聲請強制執行,惟該債權憑證抬頭漏未
    標示原核發憑證之法院名稱,形式上欠缺債權憑證應有之公
    文書外觀。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及114年12月24
    日命其於文到後5至7日內補正,該命令分別於114年10月23
    日及115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
    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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